
一.银监局对各银行贷款利率有规定吗
1.您好,目前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6月(含6月)贷款年利率是35 ,6月-1年(含1年)是35 ,1-5年(含5年)是75 ,5-30年(含30年)是90 ,以上回答由融联伟业为您提供,请参考。
二.银监会对银行贷款利率有没有什么要求
存款利率有上限,没下限。贷款正相反,有下限没上限。通俗的说就是国家不容许高息揽存和低息放贷,但是绝对容许低息存款和高息放贷。如果你嫌利率高,可以换一家银行呀,只要别的银行也做信用贷款。
三.银监会对以贷还息规定
1.“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
2.我国在外债管理的实践中也借鉴过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国内的银行贷款业务中,一般认为所谓“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3.但由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对“以贷还贷”的含义、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担保问题争议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4.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发生的银行贷款业务,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5.但是对于“以贷还贷”这种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涉略到以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
6.银监会提出信贷七禁止规定一位业内人士称,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的存贷挂钩、以贷收费等问题,此前也曾存在。在2011年,银行信贷规模变得越来越紧俏之后,银行议价能力迅速提升,为了获得贷款,即使有的银行要求明显不合理,企业也只好答应银行的条件。
7.例如,在负债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存贷挂钩的操作开始增多。有的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有的甚至规定“存一贷一或存一贷二”。在2月7日银监会召开的会议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甚至举例称,某银行苏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1000万元时,要求将其中500万元转作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
8.“再如某银行深圳分行明确要求客户要将贷款金额的45 存为定期存款。”而为了做大中间业务,有的银行更是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9.例如,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假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等名目额外收取费用。
10.“从去年三季报来看,绝大多数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利润增速远高于全行利润增速。”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在相当程度上,这些中间业务是由信贷业务派生的。也就是说,从信贷的盘子里切一块利润给中间业务。上述知情人士还称,有的银行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导致客户财务负担不合理增加。
11.周慕冰在会上称,信贷是银行传统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循相关业务流程,独立组织信贷经营,贷款定价必须严格执行信贷和利率管理相关规定,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12.银监会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
四.银监会有规定贷款利息最高上线吗?利息多少范围内算合法,而不算高利贷?
1.不能说不合法,只能说法院不支持。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同时,其第二款又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再结合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后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等四个条文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利率保护上限“红线”,以下同有二:一条所谓法院“支持”的红线即“未超过年利率24 ”;另一条所谓认定“无效”的红线即“超过年利率36 ”。
五.国家规定银行贷款利率
2004年,央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3倍基准利率。是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这点和民间借贷的一样
六.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
1.银监会做的是宏观方面的监控,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
2.不会对具体业务进行干预,银行在贷款的时候的批款规则里面就有银监会的指导规则了。贷款是经济行为,两次贷款之间是独立的,你能贷到第二次,说明你的资质好,因为第二次贷款已经考虑了你有贷款负债的情况。
3.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议“关于以贷还贷”的《庭推精要》认为,“以贷还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
4.在我国国内的银行贷款业务中,一般认为所谓“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5.但由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对“以贷还贷”的含义、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担保问题争议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6.对于“以贷还贷”这种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涉略到以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
参考资料来源:-以贷还贷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委托贷款的规定有什么具体的文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八.贷款国家规定多少利息内不违法
1.24 —36 的年化利率。贷款6000元还8040,利息总额为2040。利息=借款额度*利率*期限*100 年化利率=利息/本金*100 利息已计算12个月=2040/6000*100 =34 月利率=34 /12=83 很明显,你的贷款超多了24 的利率,属于高利贷,但未超过36 最高法律规定,因此是受法律保护的。
九.银监会贷款重组规定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3.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4.扩展资料:非现金资产收取及债转股受让阶段的风险控制: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让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是否符合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和有关政府部门鉴证,有无不适当的条款;收取的非现金资产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手续是否齐全,财产权证是否有效。
5.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债转股的价格评估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或低估压价现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收取、受让是否经集体决策和上级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超越授权和擅自收取、受让现象等。
6.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收取、受让行为盲目决策、草率许诺,无方案实施、超审批权限等,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心理和权钱交易歪风。
7.二是由于收取、受让的过程仓促,导致手续、权证等欠缺,为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回收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实际损失。
8.三是忽视价值评估和价格确认,收取、受让时往往与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偏差,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损失暴露。
参考资料来源:-重组贷款
十.我国法律对借款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1.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如果您计算过后觉得利率过高,那么很可能是借机谋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