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1.这个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与是否私自没有关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应该承担债务吗
一般情况下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
三.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另一方有责任吗
1.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为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参照:对于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高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实际在离婚诉讼接近期间,实务中经常接触到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四.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向不知情要承担责任吗?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向不知情也要一起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即是否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在进行借钱时第三方明确知道该约定。
2.对于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4.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6.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7.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e5a48de588b6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6303730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8.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0.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1.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通过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12.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13.具体情形如: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4.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五.夫妻中有一方属单方面的对外借款,另一方是否要共同承担债务
1.根据婚姻法第41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能证明对方对外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用一块承担。
六.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
1.夫妻单方借款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需要看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还款的义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理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2.在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四点确定:第一,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第二,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第四,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七.大家议论下夫妻单方背着另一方借钱,其配偶是否该承担偿还责任!
1.可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明确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瞒着配偶在外举债,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这种债务让其配偶承担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