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以下简称外经贸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的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3.贷款人为境内所有中资商业银行。第三条外经贸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第四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应遵循“收汇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第五条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
4.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条件是:一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二企业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三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四企业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五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六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七其它条件。
5.第七条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第八条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6.第三章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第九条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一贷款书面申请;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四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六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方案;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7.第十条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贷款银行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外经贸部门可向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给予积极支持。第十二条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并同意发放贷款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第十三条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且出口收汇好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
9.第四章贷款期限及利率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和交货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结汇方式的收汇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项目的合同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10.第十五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企业出口收汇率实行不同的浮动政策。
11.企业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的,封闭贷款利率可上浮30%;企业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85%之间的,实行贷款利率不浮动;企业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85%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
12.出口收汇率考核执行时间参照外管局和外经贸部汇发〔1999〕103号文执行。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必须实行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企业的抵押或质押、第三方担保及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第十七条贷款银行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以及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13.第十八条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能提供有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与此相关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14.第六章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第十九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外经贸封闭贷款专户,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合理支出。
15.第二十条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第二十一条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
16.第二十二条封闭贷款与贷款人的其他资产分别计账,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17.第二十三条出口货物回款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款时,企业应保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18.银行要对企业的大额现金流动进行监控。第二十四条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收汇。
19.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第二十五条在本期产品生产、出口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企业必须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20.第七章贷款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六条从贷款发放开始,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在贷款发放、采购原材料、生产、货物装运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21.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上级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22.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要及时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23.第二十八条借款企业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监控、检查工作,按贷款人要求,将生产经营、产品出口、收汇情况如实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有关报表和凭证。
24.第二十九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及时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不守信用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5.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协调当地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封闭运行的条件,并对封闭贷款的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26.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中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借贷双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的没有,这是央行的。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2.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3.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需要资金时,从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并约定额度、期限和利率,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4.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5.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6.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7.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8.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9.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10.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11.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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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14.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15.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16.折叠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17.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18.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19.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20.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2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3.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4.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25.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26.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7.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28.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29.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30.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31.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32.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33.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34.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35.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6.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
1.有合法身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能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个年龄规定,就是要年满18周岁,如要能承担民事责任,起码要能独立生活、能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37613163劳动创收及有进行自己的财务收支能力、还要能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当然包括偿债责任)。
2.借款人所经营的项目、范围、方式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 (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其它凭证;借款人属于农户的、应有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颁布的《农户贷款证》;且符合《农村信用社农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3.借款人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足值足额且变现力强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是个体经济户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发给并按时年检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证件;借款人应有不低于项目投资额40 至60 的自有资金。
4.具备一定自有资金,能增强借款人对所投资的项目谨慎性、减少盲目性;1借款人的权利、义务、限制要遵守《贷款通则》的规定。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有什么政策?
1.农村信用社贷款:主要用于扶植农民种植和养殖用款,只要你说明你的用途之后,每户夫妻双方可以用身份证2人的和户口簿复印前3页,办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免担保,无抵押,最高3万元的贷款!
具体详细,你还得当面咨询~~~最重要的是,你只能说是种地,和养殖,如果你说养车或做买卖,那他们不会给你贷的!
六.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1.申请个人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年满18周岁,最高在65(含)周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中国境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固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保障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个人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已婚人士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或签署未婚声明;资产、负债及收支情况;贷款用途证明;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贷款资料。
3.申请个人贷款的流程: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当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申请贷款须提供有关资料;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贷款调查。信用社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贷款审批。信用社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签订合同。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信用社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后检查。信用社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信用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信用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