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 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妻子婚前买房,婚后老公可以申请抵扣附加个税吗
1.贷款利息扣除限定首套房贷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意见稿,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此前外界猜测贷款利息扣除住房范围界定为普通住房,而此次意见稿则将贷款利息扣除范围确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经过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婚前购买的房屋,有银行贷款,婚后增加妻子的名字,需要收税吗?收多少?
一房产加名不收税,只交房本工本费85元。就是再出一本房产证。二有贷款的房子不能加名,必须还清贷款,解除抵押以后才能加。
四.老公婚前按揭买房,婚后房产证加了妻子的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1.男方婚前购房交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并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男方婚前独自交了首付,同意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视为赠与行为,该房产原则上为夫妻各一半。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扩展资料:婚前买房归属的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5.即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
6.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7.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8.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总结: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灭发生变化,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个人财产,因为房产证的取得事因婚前购房的法律行为产生的。
五.男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女方加名字有用么
1.问题:房子是男方的婚前房产,是贷款买的,但是贷款没有还完。结婚后女方可以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吗?加上名字之后是否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苏律师:加名只要对方同意就行啊,当然银行也得同意。
2.加名后就是婚前部分也变成共同财产了。孔律师:这个合理与否那是夫妻之间的事情,和旁人没关系的,加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知识——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首先,双方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如果发生在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不会产生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3.但是,如果共同还贷是发生在夫妻这样的特殊关系下,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借贷关系。从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夫妻出资购房或还贷,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目的必然是建立并形成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也应推定为是取得共有产权的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主观因素。其次,不能否认婚前已取得房产证的一方,其所持有的权证确为代表物权的有效凭证,但我认为它在具有公信力的同时,并不能认定该产权完全是个人所有的产权。
4.基于上述主观因素,并在能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前提下(该行为已经作为一种法律推定得到承认),参与还贷的一方有权确认对房屋的部分共有权。
5.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客观因素。第三,如果将夫妻共同还贷行为视为一种债权关系,实际上是否定了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这恰恰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6.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条规定也再次说明,参与还贷一方与另一方就该购房贷款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很明显,如果将此种关系作为债权关系来看,会造成权、责的失衡,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