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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3  浏览次数:487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一.农户小额担保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没有当地户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借款合同,只要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债务是真实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都是有效的。合同法效力高于银行内部的管理办法。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存在违规,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借款人存在违规,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不会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二.农村小额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担保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专门开发的产品,是农村信用社的特色产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具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业务办理流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即一级户、二级户、三级户。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农户可按规定支用贷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1.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基本概念: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於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用途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小型农机具贷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农户保证贷款怎么办理?

1.农户保证贷款保证人需注意清偿能力实践中,农户保证贷款在保证人方面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就是保证人不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其主要成因:一是保证人在自身借了一定数额的贷款后,又为他人保证借款,或者是先后为多个债务人作保证,所借贷款数额较大,严重超过了自身偿还和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二是保证人为家庭成员或一个利益共同体内的成员作借款保证。如夫为妻保证、父为子保证、母为子保证、生产经营组和经济联合体或单位负责人为内部多个成员保证。这些借款绝大多数是用于同一个生产经营项目,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有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当生产或经营出现风险损失时,借款人和保证人将遭受同样的损失,使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同时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偿债能力。

4.农户保证贷款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5.即使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7.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

8.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9.农户保证贷款的其他法律问题保证贷款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保证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担保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哪些人不可以做保证人。

10.一般而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主体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证人与贷款人专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单独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的保证书。

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以上就是农户保证贷款在申请和办理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了,正所谓有备无患。了解了这些以后,希望各位农民朋友在办理农户保证的贷款的时候,切实注意到以上的几个问题。让贷款能够顺利正常的办理。

五.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1.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2.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三好”农民。

3.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扩展资料: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

4.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5.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6.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

7.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扶贫贷款

六.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以下简称外经贸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的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3.贷款人为境内所有中资商业银行。第三条外经贸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第四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应遵循“收汇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第五条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

4.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条件是:一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二企业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三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四企业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五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六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七其它条件。

5.第七条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第八条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6.第三章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第九条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一贷款书面申请;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四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六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方案;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7.第十条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贷款银行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外经贸部门可向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给予积极支持。第十二条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并同意发放贷款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第十三条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且出口收汇好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

9.第四章贷款期限及利率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和交货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结汇方式的收汇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项目的合同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10.第十五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企业出口收汇率实行不同的浮动政策。

11.企业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的,封闭贷款利率可上浮30%;企业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85%之间的,实行贷款利率不浮动;企业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85%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

12.出口收汇率考核执行时间参照外管局和外经贸部汇发〔1999〕103号文执行。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必须实行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企业的抵押或质押、第三方担保及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第十七条贷款银行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以及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13.第十八条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能提供有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与此相关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14.第六章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第十九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外经贸封闭贷款专户,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合理支出。

15.第二十条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第二十一条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

16.第二十二条封闭贷款与贷款人的其他资产分别计账,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17.第二十三条出口货物回款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款时,企业应保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18.银行要对企业的大额现金流动进行监控。第二十四条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收汇。

19.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第二十五条在本期产品生产、出口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企业必须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20.第七章贷款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六条从贷款发放开始,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在贷款发放、采购原材料、生产、货物装运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21.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上级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22.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要及时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23.第二十八条借款企业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监控、检查工作,按贷款人要求,将生产经营、产品出口、收汇情况如实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有关报表和凭证。

24.第二十九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及时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不守信用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5.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协调当地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封闭运行的条件,并对封闭贷款的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26.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中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借贷双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的没有,这是央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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