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东借款是什么意思
1.股东借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是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二.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 1999 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 2002 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3.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 2002 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4.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6.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 2003 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
7.工商企字 2002 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
8.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 2011 3号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0.《法释 2011 3号》第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1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2.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 -15 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15 的罚款。
1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 -15 的罚款。
1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6.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拓展资料: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18.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的依据或者其基础,并非该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表象,而是一旦这种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可以认定该借款可能是真实存在的;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或拆借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
19.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20.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三.公司向股东借款流程怎么走?
1.公司向股东借款,与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是一样的程序。只要有借款合同就可以了。做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xx股东支付利息借:财务费用--利息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还款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贷:银行存款注意:在支付借款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借款利息在没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下,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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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吗
1.公司向股东借款,可以直接借现金吗?——可以如果可以的话,会计做账凭证怎么做?——借:库存现金贷:其他应付款---xx股东是否需要提供借条﹑合同之类的——可以提供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个小公司,请的是代理财务。
2.会计给我公司做的10月份的账,记账凭证上突然增加了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内容,并且是股东通过银行向公司账户存款,股东就是我的名字,可是我没有去银行存款呀?
3.后来我问会计怎么回事,会计说我们公司账户上已经没有钱了,所有才这样做账。
4.——不会是会计说的那样。建议赶快找其他人查账。可能这个代账会计的账做错了。现在的问题是:我明明没通过银行向公司账户存款,这样做合适吗?
5.——不合理。我没有银行收据能不能直接做成公司向股东借款--借现金呢?——可以。
五.股东借款:如何理解股东借款?
1.股东借款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借款仅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2.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没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一般有二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其一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并无抽回出资的意愿,但公司成立后,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的改变,股东就会借款从事其他经营行为。
六.股东可不可以向公司借款?
1.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2.拓展资料: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3.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相关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长期借款是什么?
1.股东长期借款是项目投资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自有资金往往不够,需要向外举债。长期借款一般来自本国的银行和国际开发机构。股东长期借款能否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2.长期借款可以转入资本公积。具体账务处理是:借:长期借款,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现在接受捐赠已经计入到营业外收入里面。只剩股本溢价和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了。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个人长期借款存在涉税风险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位个人出资方,这些个人作为企业股东,部分还担任着企业高层。
3.2014年起股东王某向该公司借款多笔用于个人消费且一直未归还,该公司将这几笔借款长期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
4.税务检查人员认为王某对未归还的借款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余元,并被处以罚款。
5.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在众多小型民营企业中,企业出资人同时也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往往通过自认为合理的权力,随意向企业借款,这种现象在这些企业中很普遍,但企业不能忽视其中隐藏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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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东借款计入什么科目
向股东个人借款,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
九.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哪些手续
1.首先界定向大股东借款是否属于重大经营事项,如果是,则查看是否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范围,如果是,那就召开相应的会议出具决议并审议借款协议,通过后签订即可。
否则直接由公司审核借款合同,走审批流程然后签订合同。至于非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解是否属于违法,我不知道,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肯定的,具体咨询律师。但企业间特别是股东借款是很常见的,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
十.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条件,流程
1.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对方签订借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2.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公司向股东借款,与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是一样的程序。只要有借款合同就可以了。做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xx股东支付利息借:财务费用--利息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还款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贷:银行存款注意:在支付借款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借款利息在没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下,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