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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著作权加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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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04-1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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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著作权加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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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代办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加急,百分百通过,李先生 13260431011 QQ:827912817,为您高新以及项目申报做好准备。

一、

软件著作权

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填写内容主要包括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权利范围、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二、

软件著作权

申请者身份证明

  1、

软件著作权

个人申请者:(A4纸)

  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表格)。无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表格)。外国个人需要提交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认???。

  2、

软件著作权

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

  法人单位证明(表格)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当地法院)。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所在国大使馆)。

  3、

软件著作权

非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

  非法人单位证明(表格)。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源程序——1份,A4纸,正面

软件著作权

  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或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四、

软件著作权

文档——1份,A4纸,正面。

  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或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若希望多交文档,每多交一种文档需增加文档费)

  五、

软件著作权

权利保证书。

  1、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人签字。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

软件著作权

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在高版本(2.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申请登记或版本号有特殊定义时填写。

  2、证明文件: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4纸。

  七、以上各份申请材料上的软件名称必须一致。

  八、交纳软件登记咨询代办费。

  九、登记办理期限

  十、申请登记软件者的情况在国际互联网上免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软件登记号、软件名称(简称)、著作权人、版本号、软件完成日期、登记日期。同意公示者必须签字,否则将不予公示。

                                                                   律师:韩立收
   (一)计算机软件的含义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作为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软件一经开发,开发者的著作权自动生效,受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及转让权等权利。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自然人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在保护期内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除署名权以外其他权利(见本文前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予保护。在保护期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的,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四)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以许可使用等合同方式允许受让人使用其软件复制品时,受让人可以成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该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②为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复制品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须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③为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修改后的软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
以下将着重讨论对特殊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的软件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软件开发需要巨额投资的特点所决定,一项软件往往需要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协作开发完成,可以合作说软件经常是每个开发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我国《软件条例》明确指出,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之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在具体实施中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在合作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合作开发者之间签订了关于共同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的,应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②、如果合作人之间没有签订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可以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的享有著作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开发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该软件著作权整体的行使,必须得到各合作开发者的同意。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应该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全部的开发者协商一致来行使;若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的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受委托开发的软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他人的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以下方法确认其归属:
①、如果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那么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应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确认权利归属关系。
②、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对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该软件的使用权。

(3)、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
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是指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所开发的软件,它的著作权的归属的确定同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认方法相类似,即根据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有无明确的规定来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著作权应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 
(4)、职务软件
    职务软件是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并且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指开发该软件所必需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其他与软件环境、资金、设备以及其相关的文档、技术资料等。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一个自然人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其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而且也没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不属于职务软件,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的规定,软件开发者个人仅对职务软件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开发软件的自然人奖励。

(5)、继受取得的软件的著作权
继受权利人因实际存在的继承、赠与、转让或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取得著作权等事实成为继受软件著作权人。上述事实是“继受取得”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依法继受的事实,继受软件著作权人将不会得到承认。

(6)、计算机辅助开发的软件
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是指计算机用户通过与带有程序的计算机系统交互作用而开发的软件。 计算机辅助开发所完成的软件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成果,毫无疑问应当承认其著作权。
     随着计算机辅助开发功能逐渐强大,用户可以通过具有辅助开发功能的计算机,方便地开发出新软件。但是,并非所有的由计算机辅助开发的软件用户都能享有著权,只有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享有著权。这就使得确认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①、用户享有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用户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到了智力创造的主要作用,而计算机系统一直于辅助的地位,仅仅是机械的辅助作用,例如,存贮设备、打印设备等,那么,该计算机用户作为该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真正开发者应当享有其著作权。
②、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享有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用户在开发过程中,只做了少量操作或少量的输入工作等,该软件的最终开发完成主要是靠计算机系统中所安装的软件辅助开发程序来完成的,甚至是主要靠辅助开发程序自动生成的。则该软件的开发实际上是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完成的,该软件的著作权自然应当归其所有。例如,在VB程序语言软件中就包含许多功能模块,用户只需输入一些简单的数据,模块就可以自动运行生成用户所需要的软件。在此种情况下,新生成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
③、用户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共同享有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由用户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共同作用而完成了软件的开发,例如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提供多种设计方案,由用户根据设计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遴选、组合等,最终完成软件的开发,其著作权就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

(7)、编辑组合软件
编辑组合软件属于一种编辑作品,是将不同开发者开发的、不同的程序单元进行编辑组合而形成一个新的体现其独特性的软件集合,例如软件包。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对于编辑组合软件也应当享有著作权。
需要指出的是:
①、编辑组合软件的开发人不得侵犯原程序软件的著作权;
②、编辑组合软件完成后,编辑组合软件开发人对编辑组合软件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③、原程序单元的著作权人对编辑组合软件中被使用的自己所有的那部分程序块仍享有著作权,不因编辑组合软件的完成有任何改变;
④、一旦编辑组合软件完成并取得著作权,未经著作人同意,其他任何人包括原程序单元的著作权人都不得任意使用该、编辑组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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